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民国大灵山佛教联合总会,简称“大灵山佛联会”。本会为一非营利性宗教组织,旨在弘扬佛法,团结全国佛教徒,促进佛教事业的发展。
第二条 本会以大乘佛教思想为核心,遵循佛陀教义,坚持慈悲济世的精神,致力于推动佛教文化的传播与交流。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弘扬佛法,护持正法;兴办教育,培养僧才;慈善救济,利益众生;文化交流,增进友谊。
第四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信仰佛教并热心参与佛教活动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包括: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包括: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全体正式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八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并通过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理事会成员;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监督和指导各分支机构的工作;审批重要人事任命。
第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由监事长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理事会的工作;检查本会的财务状况;向会员大会报告监督结果。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合法的经营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实行公开透明原则,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财务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侵占、挪用本会的财产。
第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权属于会员大会,修改后的章程需经出席大会的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