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同治八年刘星焕、刘德兴立卖断粮田契约

背景与历史环境

清同治年间(1862-1874年),中国正处于清朝晚期,社会动荡不安。这一时期,由于太平天国运动的影响,许多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结构受到严重冲击。在这样的背景下,土地交易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尤其是在江南地区,土地买卖契约频繁出现。本契约的签订正是这一时代背景下的具体体现。

契约的基本信息

该契约由刘星焕和刘德兴于清同治八年(1869年)立下,主要内容是关于土地的买卖事宜。契约中详细记录了卖方刘星焕将位于某地的一块粮田出售给买方刘德兴的相关细节。这种类型的契约在当时具有法律效力,用以保障双方权益,并明确交易的具体条款。

契约的主要内容

首先,契约明确指出了土地的位置、面积及边界,这是确保交易公平的基础。其次,契约规定了交易的价格及支付方式,体现了当时的货币流通情况和经济状况。此外,契约还涉及土地的使用权限和未来的继承问题,这反映了当时对土地所有权的认知和管理方式。

契约的社会意义

从社会角度来看,这份契约不仅是一次普通的土地交易行为,更是当时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部分。它反映了小农经济的特点以及土地作为重要生产资料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同时,契约的存在也说明了当时人们对法律意识的重视,希望通过书面形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契约的历史价值

从历史研究的角度看,这份契约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历史信息。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清代中期的土地制度、经济状况以及民间交易的习惯做法。通过对类似契约的研究,可以更全面地理解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文化特征,为历史学、法学等多个领域的研究提供宝贵的资料。

总结

清同治八年刘星焕、刘德兴立卖断粮田契约是清代土地交易的一个典型实例。它不仅记录了一次具体的经济活动,而且承载了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通过对这类契约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清代的社会经济状况及其变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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