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十七年黄候氏卖田荒洲屋地山场竹木契约

契约背景与历史价值

民国十七年(1928年),黄候氏在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下签署了一份土地交易契约。这份契约不仅是当时社会经济活动的真实记录,更是研究民国时期土地流转、民间交易习惯以及社会结构的重要资料。契约中详细记载了买卖双方的身份信息、交易标的物的种类和数量、交易价格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这些信息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参考。

契约的主要内容

契约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交易双方信息:契约明确记录了卖方黄候氏及其家庭成员的信息,同时也详细列出了买方的身份和背景。这种对交易双方身份的详尽描述,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个人身份和家庭背景的重视。
  • 交易标的物:契约中提到的交易标的物涵盖了田地、荒洲、屋地、山场以及竹木等资源。这些资源的多样性表明当时的土地交易不仅仅局限于单一的土地类型,而是包含了多种自然资源。
  • 交易价格与支付方式:契约中明确规定了交易的总金额以及支付的具体方式,这体现了当时市场交易中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趋势。

契约的形式与语言特点

从形式上看,该契约采用了传统的手写形式,并使用了当时通行的文言文书写。文言文的使用不仅保证了契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使得其在语言表达上更加精炼和正式。此外,契约中还包含了一些法律术语和传统习俗用语,进一步增强了其作为法律文件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契约的社会意义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这份契约反映了民国时期农村社会的经济状况和土地制度。在这一时期,土地仍然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交易频繁且复杂。契约的存在不仅保障了交易双方的权益,也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同时,契约中涉及的家族关系和社会网络,也揭示了当时社会结构的复杂性。

契约的法律价值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份契约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它展示了当时土地交易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流程,为研究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实证材料。此外,契约中关于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条款,也反映了当时人们对法律保护的需求和对公平交易的追求。

契约的文化内涵

除了法律和经济层面的意义外,这份契约还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它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人际关系、伦理观念和价值取向。例如,契约中对家庭成员的提及,反映了家族观念的重要性;而对交易过程的细致描述,则体现了对诚信和公正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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